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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进一步加强立法基本理论研究。立法水平的高低、立法质量的好坏、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否,与立法文化、立法观念、立法理论的状况密切相关。过去我们的立法,大多是采用以经验为主导的“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条修改补充一条”、“先粗后完善”的立法方式,这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改革开放实践过程是一致或者相似的。这种立法方式使我们用了30多年时间建成了现行法律体系,其作用巨大,功不可没。但由于立法基础薄弱,缺乏充分的立法理论准备和必要的立法经验支撑,现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强烈诉求相比,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差距。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应当进一步加强我国立法基本理论研究,着力展开对立法哲学、立法政治学、立法社会学、立法经济学以及立法价值理论、立法权理论、立法主体理论、立法关系理论、立法体制理论、立法程序理论、立法技术理论、立法行为理论、立法解释理论、比较立法理论等的深入研究。通过系统深入研究立法基本理论,逐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体系,从而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更加科学、更加理性的思想指导和理论支持。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和划分方法。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和划分方法,基本上是从前苏联承袭过来的,其理论上的全民公有制经济特征和政治上的阶级斗争意识形态主导,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了我国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社会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全面发展。我们应当以中华法系的传统文化精髓和世界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作为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文化基础,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和四个法域作为研究现行法律体系的整体对象,以创新、开放、科学和包容的思维作为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方法原则,以公法、私法、社会法、综合法、国际法等作为划分法律体系的基本范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理论到方法、从形式到内容、从借鉴到超越的全面完善和发展。


  

  四、进一步明确法律体系完善的主要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社会关系标准,即我国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生活关系、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应当消除立法空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防止立法万能和过度立法,避免立法事无巨细、立法包打天下。二是道德伦理标准,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要求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遵守的法律,要求执政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武装力量实施的法律,应当是符合人民意志、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良法。同时要防止立法腐败和立法政绩工程,杜绝恶法治国理政。三是立法实效标准,即法律体系中各个门类的法律、各种位阶的法律、各种规范形式的法律,都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通过良法善治,实现立法目的。同时要防止立法成为摆设,避免法律形同虚设。四是法律体系自身完备协调的标准,即各类法律从精神到原则、从形式到内容、从规范到条文,做到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浑然一体;法律体系中的法典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解释法与原定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国际法与国内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地方法与中央法等等,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同时应将法律体系中的空白、矛盾、冲突、漏洞、重复和瑕疵等,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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