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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相对性的必然性

  

  在物权绝对原则下,没有物权的劳动者无法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足够的物权,公共权力又在物权绝对原则的限制下无法对物权进行再分配。物权绝对导致原来拥有物权的资本家的物权数量不断增加,而原来缺少物权的劳动者的物权变得更加缺乏,因而导致了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激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实现物权追求个人利润的自然化向物权行使的社会化目标转变,发挥所有权功能的社会化。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权不仅仅是所有权人牟取物权效率的工具,而且应当承担为社会增加财富的义务。物权的社会功能实现需要物权人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对称的义务。权利义务存在于同一主体的对等性是法律体系的整体价值观,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关键。


  

  社会本位观以追求社会公平、安全、公益等为目标,强调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应该受到社会公益的限制和国家法律的干预。同时,为了社会公平,法律必须对公民施加一定的义务。


  

  物权中心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是物权相对性的有力证明


  

  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把维护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势地位视为自己的核心使命,在法律上赋予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尊崇地位,人们对所有权概念形成了崇拜心理,认为没有了所有权便没有了一切。这种强调个人对所有物绝对拥有的绝对物权制度,实际上缺少法律应有的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大规模发展,传统的物权绝对性理论及立法制约了社会物资和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在实际经济运行中越来越表现出其致命的缺陷。此时,仅仅强调所有权的归属含义已经没有了现实意义,而必须明确归属之后的其他权能。物权观念也就随之从物权绝对性向物权相对性方向转变。


  

  物权相对性是民法现代化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


  

  民法的社会化是指法律以社会为出发点与归宿点,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侧重于个体权利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个人利益应服从于社会利益,继而强调个人正义应符合社会正义,具体要求是私权社会化、公权社会化,实现从国家干预到国家与社会干预并重。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由安定性转变为具体案件判决的社会妥当性。在法的社会妥当性要求下,人们对物权的态度也从原来的以“物权绝对性”来保护物权的安定性,演变为以“物权相对性”来维护物权的社会妥当性。保护财产所有权不仅是近代民法的基本任务,也是现代民法的基本任务。只是现代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不像近代民法那样绝对化。按照现代民法思想,财产所有权应受一定限制,财产所有权具有社会性。所有权是用以适配一种经济需要而成立的法律制度,它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必须随着经济发展而演进。在近现代社会,社会经济发展已经有了深刻变迁,那么,法律制度之所有权本身也应该随之改变。物权的相对性发展便是其表现之一。这种发展在各国各地区立法中时有反映,如《阿根廷民法典》单独设立一章规定了“对所有权的约束和限制”;《魁北克民法典》则规定了“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和“对某些财产的自由处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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