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正确地认识此次选举法修改所坚持的“三个平等”原则的意义和内涵,具体到各地人大在落实上级人大分配的代表名额时,对于按照“地区基数”分配的代表名额,要在本级人大选举上级人大代表的时候认真加以贯彻落实。首先要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下属的各行政区域的整体构成和分布状况,争取使下一级行政区域都有代表名额;其次,要尽量避免下级人大在执行上级人大所分配的代表名额时简单和机械地照抄照搬,要将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地区基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以及其他方式获得的代表名额统筹安排,形成一个既能代表本行政区域的利益,又能反映各行各业的公众要求,同时又能在上级人大中有效履行代表职责的高素质的代表团。这里最值得关注的是要尽量避免下级人大将上级人大按照地区基数分配的代表名额完全用于安排“官员代表”,从而使得选举法修改所希望达到的增加“基层代表”、“农民代表”的价值目标落空。
最后,此次选举法修改将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修改为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给选举实践带来的一个具体问题就是,作为代表名额分配方法的人口数如何有效统计。既然人口数的城乡特征被取消了,那么,人口数的数量成为一个主要因素。目前许多大城市流动人口数量很大,取消了城乡二元对立来分配代表名额,但是否仍然保留按照城乡二元对立来统计人口数,尤其是是否仍然按照户籍统计制度来确定作为代表名额分配方法的人口基数,这些具体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认真加以研究。对于直接选举来说,既然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来选举人大代表,在制度上也就意味着对选民不再作性质上的区分,由此就对选区划分提出了只有按照相同人口数来划分选区才是公正、合理的实践要求。但目前选举法规定的是选区可以选举一至三名代表,今后如果按照相同人口数来划分选举,是按小选区原则来划分(一个选区选一个代表),还是按照大选区原则来划分(一个选区选两到三个代表),代表候选人与选区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很复杂的,必须要认真加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以解决,否则就会暴露出更多的侵犯选民选举权利的问题。
总之,此次选举法修改意义重大,一方面,对选举制度中重要制度做了变更,确立了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另一方面,也通过确立“三个平等”原则给今后的选举工作带来了新的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问题。但只要我们认真对待,敢于实践,就能够以选举法修改为契机,不断地推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保障公民选举权利的充分实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和有序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