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选举法修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总之,在宣传选举法修改的制度意义过程中,一定要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为指导,绝对应当避免片面地和过度地强调选民个人选举权利的平等性,应当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选举法修改的意义,并以此来提升社会公众对选举法修改意义的认识水平。


  

  三、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选举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选举法本身还应当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不断地进行废、改、立的工作,一方面要制定实施选举法的细则,另一方面,需要针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的选举制度


  

  从总体上来看,此次选举法修改意义重大。正如王兆国副委员长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所指出的那样:按照“三个平等”的原则,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不断发展,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是,从宪法和选举法的基本理论来看,此次选举法修改规定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规定的意义也只是限于增加了代表名额分配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为简化选区划分办法、保证选民更好地行使选举权利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条件。这一规定在完善选举制度、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充分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和有序向前发展方面仅仅迈出了一小步,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在制度上,特别是在实践中采取扎扎实实的措施,来保证选举制度的有效运行,保证选民的选举权利的充分实现。从目前选举制度的总体框架以及选举实践的具体环境来看,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树立正确的认识,防止理论认识上的偏差或者是过度解读选举法修改的意义而给我们今后的工作造成巨大的被动:


  

  第一,此次选举法修改规定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解决的是间接选举中的代表名额分配方法以及直接选举中的选区划分方法,代表名额分配方法和选区划分方法的进一步科学、合理,并不意味着有关的选举单位和选举机构在选举实践中就能通过选举活动当然地实现选举法的要求。在选举实践中,选举单位在获得上级人大分配的代表名额之后,通过间接选举程序所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其代表成员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知识结构,甚至是性别、身份、民族等等因素,要能够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体现,至少在选举制度上还需要通过制定各种实施细则来加以细化。在选举实践中,“官员代表”仍然占据当选代表的大多数,“基层代表”、“农民代表”其人数与代表名额分配方法所坚持的“平等”理念和制度要求还存在脱节或者是两张皮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要通过细化选举制度才能解决,否则,虽然在制度上实现了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但在实践中,各地人大推选出的上级人大代表的构成依旧是老一套,就难免会引起选民和社会公众的不满,甚至会怀疑到选举制度本身的“真实性”。因此,一定要配合选举法的修改,各地需要制定一些配套和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要实现从“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向“各级人大代表构成中城乡代表的实际比例大致持平”理念的转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