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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选举法修改和健全、完善选举制度的指导思想,是选举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发挥自身作用的前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色


  

  选举制度无疑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没有选举制度,也就不可能形成合法有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相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说,具有更加直接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的制度特征。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毫无疑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也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彼此作用,是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


  

  选举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最重要的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征的基本政治制度。建国以来,我国选举制度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不论是理论指导,还是具体实践,自始至终都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践表明,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必须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必须坚持“三个有机统一”的正确指导,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大方向。


  

  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为指导,要求我们在健全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始终站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总揽全局、科学布局、精心设计和不断推进,要防止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修改选举法,通过法律来规范选举程序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坚定和正确的方向,把握好选举制度健康发展的大局,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首先要坚持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地位。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从1953年全国第一次普选开始,不论是选举法的制定,还是全国上下的选举实践,都离不开党的正确路线的指导。我国的选举制度,是要通过选举活动,贯彻落实执政党关于选举工作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还要在选举活动中,向选民和选举单位积极推荐和介绍能够代表选民和选举单位意志和利益的包括执政党党员以及其他社会先进人士作为代表候选人,并且也要吸收社会各界的民主人士和积极分子作为代表候选人,让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执政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又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的人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积极地宣传和贯彻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主张,来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充分发挥执政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引领和建设作用。因此,我国的选举制度不能脱离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否则,选举活动就可能被坏人利用,就很容易在单纯的“民主”口号下,引发诸如前苏联东欧国家出现的“颜色革命”。所以说,坚持党的领导,是通过选举法修改等方式健全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王兆国副委员长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明确指出,草案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把握方向,扩大民主。选举法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修改选举法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要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高度,完善选举制度,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选举法的修改和选举制度的完善,其根本的目的是要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而绝对不是要削弱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以及执政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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