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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城乡人口结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新形势、新情况,适时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对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1982年修改选举法,增加规定:县、自治县境内,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企事业组织职工人数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与镇或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1995年修改选举法,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与自治州、县一样,统一修改为4:1。


  

  1995年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一步加速,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9.04%上升为2009年的46.6%。与此同时,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自1953年选举法以来长期形成的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城乡一体化和我国现阶段社会阶层发生根本性结构变化的要求,因此,以城乡二元对立的方式来实现间接选举人大代表中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有机统一的选举目标显得落后于时代,缺少必要的社会和经济基础,所以,及时地废止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名额分配制度,重新确立以“人人平等”、“地区平等”与“民族平等”三个平等有机统一的原则为基础的间接选举中代表名额分配方法,相对于过去的仅仅以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方式来确定间接选举中代表名额分配方法来说,更具有科学性,更符合现代社会的特点,更加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所以说,此次选举法修改将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变更为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且将人口数仅仅作为确定间接选举中代表名额分配方法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这充分说明此次选举法修改所确立的代表名额分配办法相比以往来说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当今社会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我完善的要求。


  

  从直接选举的情况来看,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来选举人大代表,实际上从制度上打破了以往选举法中按照居住状况、生产单位等因素来划分选区的框框,使得完全按照相同的人口数来划分直接选举中的选区在实践中成为可能。这一规定简化了选区划分的程序,避免了各种复杂的问题,特别是为流动人口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创造了制度上的保障条件。可以说,《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来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在未来最能够推动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发展的地方就是它使得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人大代表更能够真实地体现选民的选举意愿、代表选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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