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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法律属性

  

  二、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


  

  关联企业已经突破了传统上单一企业的范畴,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种日趋重要的经济现象,其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本文所讨论的关联企业,如无特别说明,只限于狭义的关联企业,围绕公司进行):


  

  (一)关联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之间的联合。


  

  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无需依赖于其他企业。而关联企业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独立企业是企业联合中的一分子,体现了企业之间的某种联系。当我们称某一企业为关联企业时,实际上是相对于另一关联企业或整个关联企业联合而言的。因此,关联企业的概念只有在表述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时才有意义。


  

  (二)关联企业中的成员企业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是成为关联企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德国《股份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失去了这样一个前提条件,就不可能形成关联企业。如果一方是另外一方的分公司,这样的双方不能组成关联企业,因为实际上它们是一个企业,而不是企业之间的联合。关联企业是一种由单体企业联合起来的企业群体。在法律上,关联企业的成员公司保持着各自的独立的法人地位,各自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就是说,关联企业是由法律上各自独立的成员企业所构成的。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什么“两级法人”或“多级法人”关系,而是平等的企业法人之间的联合关系。


  

  (三)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关联方式。


  

  两个或多个企业既然相关联,则其间必有一定的方式联系着。这种联系方式体现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往往决定着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或对这种分配有重大影响。从各国立法例看,这种联系方式主要有:


  

  1.资本联系方式。资本联系是关联企业中最重要的关联方式。主要体现为股权参与,在企业之间形成控股、参股关系。具体表现为母子公司、控股公司、相互持股公司和环行持股公司。


  

  2.合同联系方式。企业间通过合同建立起关联企业的一种方式。这在立法上仅见于德国。以企业合同方式组建的关联企业也是其立法的侧重点。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91条的规定,关联企业的合同纽带主要有以下六种:支配合同、盈余移转合同、盈余共享合同、部分盈余移转合同、营业租赁合同以及营业委托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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