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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习惯法与国家

  

  (三)结语


  

  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秩序和人们生活的活生生的规范,习惯法是法学研究回避不了的主题。对习惯法的研究,不外乎两种路径:一是基于社会科学的立场,从事实层面上描述习惯法的存在、形式及其影响;二是对其进行价值评判,从规范层面上对其予以定性、论证它的优劣。当前中国法学界对于习惯法的研究,总体上以第一种研究为主[13],其中也夹杂着对习惯法的赞美或批评。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研究现象,是由于在价值层面上,国家法已经占据了优越地位,拥有绝对的“霸权”,习惯法沦为一种或需要改造、或等待排斥、或补充国家法的边缘配角。虽然也存在着美化习惯法的声音,但是,这仍是发生在使习惯法屈从于、服务于国家法的前提之下。研究习惯法的第二种路径,在当前的法学界,仍然显得较为薄弱。


  

  不过,从这一冲突个案出发,如果我们回顾上个世纪初期的历史,就会发现国家与习惯法正处在激烈的价值论战之中。自清末新政以来,中国开始了从古老的帝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大转型;这一历史性剧变,首先就要求对传统习惯进行重新评判和定性,审查其是否符合建设现代国家的目的。中华民国成立以后,这一任务显得尤为紧迫、必要。对于传统的中华帝国而言,民国是一种完全崭新的政体,它所颁行的各种法律、判例,大都异于传统的习惯。国家法与习惯的冲突因此正面爆发了。在这种冲突中,双方辩论的要点,就是价值的优劣与否。并且,这一价值的争论,与当前的价值争论也有一定区别。当前关于习惯法的定性和评判,主要是一种“道德话语”:习惯法是传统良风美俗的体现,在价值上是“善”的;或者,习惯法是落后的、野蛮的、荒唐的[14]。王世杰先生关于习惯法的理论,为我们打开了另一种价值评判的视角:从政治的角度。从这个角度来看,习惯法就是“地方性”的[15]。也只有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才能对习惯法作出一种“抽象”的、普遍意义上的评判。


  

  如今,中国向着现代国家的转型仍在继续。虽然国家法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国家与习惯法的冲突也仍在继续――并且,习惯是个永远存在的事物,国家与习惯法之间的纠缠将是永恒的[16]。民国初期的那个问题――如何对待现行的“习惯法”,还依然存在着,需要我们解答。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个问题尤为突出。王世杰先生所提出的这些应对之策,或许对于当前仍有意义。


【作者简介】
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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