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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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172.
参见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参见徐孟洲:《经济法教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徐孟洲,徐阳光:《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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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信和.再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政法学刊,2004,(4).
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朱景文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170.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既包括了产品责任法,又包括了产品质量管理法,旨在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把产品质量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局限于产品质量纠纷发生后的权利救济,突出体现了经济法的系统调整思想。
笔者认为,将民事、行政、刑事的三种手段综合适用,本身就是调整方式的突破。而褒奖性的综合调整手段在《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
26条得到了运用;其他社会性的手段,例如专业不名誉制裁手段,在证券监管部门关于期货金融交易的规章中得到了较多的运用。
史际春.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法学家,2004,(1).
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有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增量利益关系,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经济法生产的直接动因。参见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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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人与企业、小企业与垄断企业进行谈判时,无论是从信息对称、谈判能力等方面,都是无法真正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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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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