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几点创新
徐孟洲
【摘要】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中崛起的新兴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表现为:经济法理论对公法与私法两分法局限的突破;经济法理论对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更新;经济法理论对法律调整机制及其功能的拓展;经济法学提出社会本位观丰富了法的理念,是对个体本位理论的超越。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创新既需要坚持思想的大胆解放,又必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变革的现实,还应当经受社会生活与法律实践的检验。
【关键词】经济法;公法与私法;调整对象;法律功能;社会本位;平衡协调
【全文】
中国经济法是在20世纪末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浪潮中崛起的新兴法律部门。30年来,伴随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法学从孕育到逐渐成熟,她是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的硕果。在纪念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回顾我国经济法学走过的艰辛历程,总结经济法理论的学术成果,思考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是十分有意义的学术活动。本人自1982年开始参加经济法理论的探索与研究,收获与感想良多,本文仅就我所认识到的经济法理论对我国法学基础理论发展创新之处,谈几点浅见。
一、经济法理论对公法与私法两分法局限的突破
公法私法的二元划分源于古罗马时代,古罗马法学家为研究法学的方便,对法进行了分类,认为“规定国家公务员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1]此后,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划分成为大陆法学的基本传统。从法学方法论角度上看,这种划方分在法学发展历史前期是成立的。法律二元分类划分标准源于一种板块式思维,视社会关系整体上处于一种相对独立的、静止的平面之中,公与私的关系区分度清晰可辨。因为那时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内容较少,形式单一,手段并不复杂,仅用公法调整足矣,而市民社会内生的社会关系,则归私法调整。公法与私法两分天下,调整有序相安无事。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经济生活的复杂化、综合化,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区分也不再是绝对的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则是处于一种日益复杂的立体关系之中,公与私的划分难以绝对化。因而将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并使之绝对化的观点受到法学界的质疑与批判。日本学者金泽良雄曾指出,区别公法与私法在现代法的意义,是以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论为前提,并以现代的法治国家思路为基础而产生的。然而在现实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论,必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成熟以及对国家和市民社会为同一性质的认识提高而必然趋向崩溃。因而,把公法和私法绝对化的观点,自然也要受到批判。[2]凯尔森基于纯粹法学的立场甚至认为,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只存在于实在的世界而不存在于价值的世界,只不过是事实的要素而不是法律的要素。[3]因而,传统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相应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现实而言,其合理性是相对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