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制度设计而言,公司社会责任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兴利除弊的法律制度与伦理制度的完善设计。例如,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简化行政手续等手段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立法者应当鼓励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公司社会责任投资。
就商业实践而言,公司应当自觉出台惠及劳动者、消费者、环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政策。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最高境界不是通过法律与外在舆论的强大压力迫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帮助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深深扎根于公司投资者及其经营者的心灵深处,并随时转化成自觉自愿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
公司社会责任既有实体层面的含义,又有程序层面的含义。作为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决策程序考虑和反映社会利益与社会权。例如,德国的职工监事制度允许职工代表通过担任监事的途径参与公司的决策程序(如任免董事、决定董事报酬、其他重大决策)和监督活动。作为实质意义上的概念,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决策的结果能够对社会利益与社会权负责。例如,美国采取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诸州立法允许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反收购决策时,可以不拘泥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思维方式,而以为了增进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而采取反收购措施。
二、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按照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来源为准,公司社会责任可以分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如及时足额地履行债务、纳税、支付劳动者工资、保护环境)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落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而法律责任又以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乃为刚性的社会义务。强化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散见于整个法律体系。立法者不需要、也没有足够的智慧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公司社会责任法》。但作为底线,公司必须履行法律层面的社会义务,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和环境保护法设定的社会义务。
近年来,公司界和法律界已经基本树立公司自治、契约自由的市场经济法治理念,而对商业伦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重视不足。有鉴于此,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不仅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且要自觉遵守商业伦理中的道德规范,自觉恪守公序良俗原则。在2003年媒体报道的云南某地“人体盛”事件中,商家采取的所谓日本式餐饮模式就有毒化消费环境、污染商业环境、损害公序良俗之嫌。当然,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业伦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俗本身不是终极目的,终极目的在于履行对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