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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趋势及法律规制

  

  (二)尽快颁布我国《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全竞争法体系。《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它甚至被视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和“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需要反垄断法。从这一角度分析,《反垄断法》不仅有利于克服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而且还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将竞争和垄断控制在一个适度的水平。因此,西方国家的法律对跨国并购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了严格的防范,如美国的托拉斯法规定,如果一家销售额或资产超过一亿美元以上的公司要收购一家销售额或资产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公司须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并在《克莱顿法》中规定:公司间的任何兼并行为如其效果可能使竞争大大削弱以导致垄断,该兼并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美国对企业并购的监管是从反垄断法开始的,并且成为反垄断法的核心。英国也制定了类似美国的企业并购专门立法——《伦敦城收购及兼并守则》。所不同的是,英国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其对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被包含在《1980年竞争法》之中。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构成垄断的条件,并以此作为并购能否被批准的衡量标准。凡是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都必须接受审核,以确定该并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要求;若形成或可能形成垄断的都将不予批准。而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应侧重规制跨国公司并购中可能导致的垄断,以维护和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另外,国家在制订《反垄断法》的同时,还应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健全竞争法体系。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应考虑明确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关的组成、权限、活动程序、处理方式,对于跨国公司并购中可能采用的商业贿赂、非法融资、欺诈舞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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