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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演进

  

  为了改变国有企业持续经营不善的状况,为了迎接中国加入WTO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挑战,1999年9月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又强调,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这表明公司治理结构开始进入不断完善的新阶段。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企业制度创新势在必行。针对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国家有步骤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制定和修改一系列公司规章、制度:2000年,废除了公司上市指标制;2001年1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指导意见;8月,颁布了引进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2002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颁布了5个与之配套的文件;2001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这些规章和制度,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积极影响。二是优化股权结构。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图在市场上减持法人股、国有股,但因政府对价格波动的担忧而暂停新股的发行和增发,国有股依靠存量发行的方式减持没有成功。2002年底,中央政府又宣布一项新政策,即向合格的外资机构出售国有股和法人股。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准许得到国际认可的大型金融机构在中国建立基金来收购和出售A股。三是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后,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资委、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此外,国务院国资委还发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逐步理/顷和规范了国资委系统内的指导监督关系。四是修订《公司法》。2004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启动新一轮《公司法》的修改工作,2005年7月5闩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新《公司法》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上市公司新增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对董事长的权力形成了更高程度上的制衡,突出体现了我国各界对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的重视;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增加了股东权力;加强了监事会以及监事的职能;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制度和董事回避制度。《公司法》的修改,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了方案和制度保障。五是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2004年8月开始,在经济理论界与实业界的“郎顾之争”、产权改革的大讨论后,针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状况,2005年8月,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始分批进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同时,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2006年1月,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也明确了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六是实施国有股“减持”新政。2007年7月,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新规定的出台,既达到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目的,又基本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国有股减持问题,被称为国有股“减持”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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