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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演进

  

  探寻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足迹,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些改革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内进行的,只是给了所谓的经营者较以前多一些的自主决策权。但是,在不同阶段进行的不同内容的改革,主要是沿着企业治理结构这一主线推进的,表现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政府和国企的经营者之间分配的变动,因而我国国有企业早期改革的进程,就是治理结构探索的过程。然而,这种探索基本上没有触动企业的产权结构,也就是没有从资本结构(特别是股权结构)方面去完善和改进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在赋予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企业经营者约束机制,企业法人治理效率不高,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使国有企业效益下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时期,公司治理结构开始形成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我国市场经济有了真正的发展,产权主体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也开始有了突破。1992年开始了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改革。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发布《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以图规范公司制度。1993年11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1993年12月国家颁布了《公司法》,公司成为法律实体,《公司法》确定公司分别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这样从立法上对公司治理结构作了一些法律规定,标志着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开始形成。


  

  《公司法》颁布后,我国开始建立证券(资本)市场。此前,在1990年12月19日新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已正式开业,一部分资产优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999年中国颁布了《证券法》。在这一时期,政府除了将证券市场大部分限于国有企业外,还通过持有非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方式保有其绝对的大股东地位对上市的公司施加控制。1999年,中国开始有了股份期权制度的尝试,但又碰壁于法律障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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