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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演进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拉开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序幕。针对国有企业长期经营绩效低下的状况,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改革之初,国家认识到了国有企业高度集中的经营方式的弊端,开始强调“放权让利”,要求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1979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文件后,国有企业实行了固定利润上交任务、超额利润留归企业的改革试验,企业内部实行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从1983至1986年,先后进行了两步“利改税”改革。“利改税”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难题,企业的经营效益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企业改革需要一种新的选择。于是。1986年12月,开始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作为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方式的早期的一种尝试,企业承包制在经历了一段短暂的繁荣之后,则逐渐地表现出了种种弊端,随着90年代初期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兴起,承包制走向衰落。1988年4月我国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国有企业形成了这样的治理结构:企业的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入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内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企业党委会处于核心地位,工会处于重心地位。此外,自1979年开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步伐的加快,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相应颁布了实施细则。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私营有限公司的设立创造了条件。这样,个体经济、中外合资企业等私有经济开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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