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虽然经济全球化和各国法律不断趋同是大势所趋,但由于各国所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也很大,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个问题,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其“国别化”、“差异性”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三、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构建的法律思考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元解释
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支持国外新自由主义学者的观点,认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 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通过依法纳税后由政府去履行,从而把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分割开来。
2.将企业社会责任与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办社会等同起来:在当前加快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企业不能再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义务。因此,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过时的行为和观点。
3.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发展趋势误读为刚性标准,不顾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水平,主张与世界“标准”接轨,建立超出中国经济和社会现实水平的高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第四,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慈善捐赠。这种观点把企业社会责任过分简单化,他们没有认识到捐赠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现在虽然也有不少学者提出自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但基本的理论还是一致的,都认为慈善责任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应该是全面的。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整体利益,提高社会效益,不能把追求盈利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 正如卡罗尔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企业社会责任从下往上共包括四个方面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 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责任即盈利,为政府多创税收,还包括法律责任即要求盈利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这两个基础上,企业还应该量力而行的多承担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美国法学研究院1984年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 01条,把公司社会责任按强制性的强弱分为三个层次: (1)强制性责任:公司须同自然人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2)道义性责任:可以适当考虑与公司经营中执行社会责任相符的伦理因素; (3)劝导性责任:可以基于公共福利、人道主义、教育和慈善的目的,从事合理数额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