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保持国别差异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同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也都是分阶段、分部门的,逐步融入全球统一的市场。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任何法律制度都无法在各国严格地保持一致,企业社会责任的趋同只能是大方向上逐步地接近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具体标准的相同。这是因为各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而且社会发展程度各异,文化传统也不一样,面临的历史任务也各不相同,作为法律中非常敏感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也不可能一刀切,它必须根据自己本国实际国情有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
虽然在理论上,国际社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但究竟应当如何构建一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较为一致的国际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则存在较大的分歧。因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深深地植根于各国自身的社会发展之中,各国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现状的不同决定了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国别差异性。
美欧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法律制度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早,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理念的认同度也很高。 由于发达国家法律完善,与劳工保护、环境责任等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很多立法都比较完善,并且企业守法经营的程度也比较高,每年的纳税也是比较高的,企业依法经营的同时,已经履行了相当部分的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然而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起步晚、水平低。再加上很多政府为发展经济,吸引投资,实施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政府利用税收来解决本国社会问题的能力,使得很多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能源枯竭、疾病等被激化。跨国公司在当地投资后,通过各种避税措施,将税收转移出东道国,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东道国的利益。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很多企业处于原始积累时期,很多企业片面地追求利润,很多企业家还是没有很好地认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在发达国家内部,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应当构建最低限制的统一标准也存在激烈的争论。例如,在欧盟内部,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建立有约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但欧洲主流观点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性,欧洲委员会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绿皮书”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将对社会和环境的考虑结合进公司的运作之中,在自愿的基础上与他们的利益相关人进行互动。” 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在发达国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力也存在较严重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