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发布一批事涉公司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为下级法院提供事理上的逻辑支撑。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极其宽泛,各级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此的理解多有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发布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还可以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书的方式,来敦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此外,还可考虑颁布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参考。
2006年6月,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收到了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书面反馈函,函中通报了对该院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对法院督促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做法表示欢迎和感谢。
其主要案情是:2006年4月,六合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某小区二楼住户一夜间有9家财物被盗,在寻求权利救助的过程中,9户失主一致认为,窃贼之所以能够翻窗入室,是中燃公司依居民楼外墙壁距二楼窗户一米处架设的天然气管道为其提供了“着力点”,在要求赔偿交涉未果的情况下,9户失主将中燃公司告上了法庭。承办法官在深入研究案情后发现,尽管本案中9户居民家财物被窃与中燃公司安装天然气管道的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依墙架设的天然气管道确实存在着安全隐患。案件审结后,六合法院向中燃公司提出司法建议,希望该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及时在相关小区的天燃气管道上安装防盗设施,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中燃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责成工程安装部门前往各小区勘察详情,制定安装计划,订购防盗设备,并在6月初全部完成了该小区二楼防盗设施的安装工作。[16]
故而,应考虑转变法院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单一事后裁判功能,增加“司法建议书”、支持媒体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等多元化渠道,来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正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劳工秘书瑞奇(Robert Reich)的建议,可以考虑对那些行为表现良好的公司予以税收优惠待遇。法院作出相应裁决之后,也可考虑向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类似的建议。
最后,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还必须将其放置于一个更为宽泛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下来考察。
例如,某中国厂家出口一件衬衫,出厂价才1美元,而在美国的零售阶却达到15美元,绝大部分利润被美国的中间商获得。在此情况下要求中国的厂商与国外的厂商一样履行同样的“社会责任”,无疑是勉为其难。因而,法官对相关案件的裁量,还必须拥有更为宽泛的视界。
【作者简介】
罗培新,单位为华东政法学院。
【注释】R Rutherford Smith , Social Responsibility : A Term We Can Do Without , Business and Society Review(1988) , p. 31.
Milton Friedman ,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 in T.Beauchamp and N.Bowie , Ethical Theory andBusiness , Englewood Cliffs ,NJ (1988) .
Henry G. Manne ,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Regulated Utilities , Wisconsin Law Review 4 (1972) .
Freeman &redd , Stock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A New Perspectiv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 25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转引自崔之元《:经济民主的两层含义》《,中国与世界》1997年第4期。
新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219条,而英国修订后的“CompaniesAct(2006)”却有1300条之多。
Manning ,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 and The Directors’Duty of Attention , 39 Bus. Law(1984) .
Adolf A. Berle & Gardiner C. Means ,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1933 ,p. 336.
密歇根大学Howson教授于2007年5月20日到华东政法大学,与上海法院的数位法官座谈,法官们表示,目前上海地区的法院还没有运用
公司法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来裁判案件的先例。
参见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中国民商法网(www.civillaw.com.cn),2007年8月12日访问。
J.E.Parkinson,Corporate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Issues in the Theory of Compan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First Edition(London,1993),p. 267.
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
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国务院、中纪委联合发出了《
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指示发出了《关于
坚决制止以“集资”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通知》(中办发〔1983〕59号);国务院于1986年4月23日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于1988年发布了《禁止向企业摊派条例》。
如前文提及的即将于2008年实施的《英国公司法》第172条第1款的规定。
237N.E.2d776(Ill.Appct.1968).
参见http://www.csrforum.com.cn/newsinfo.aspx?id=68,2007年9月2日访问。
具体的报道和分析,请参见http://njlh.gov.cn/d.asp?l=010&id=7862,2007年9月12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