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各有特点。大陆法系实行职权原则,因此,其诉讼证明重在调查证据的程序,而在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上则强调以经验法则和理论法为指导。英美法系实行陪审裁判及当事人主义,其诉讼证明重在证据能力,因而以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限制,以细致发达的证明标准理论引导心证自由。二战结束以来,两大法系的交流和融合不断加强。德国证明标准模式虽然没有改变,但德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在对证明标准进行解释时,往往从盖然性角度解释信服、疏明和表见证明。可以说,德国的证明标准理论和实践已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法系证明标准的影响。英美法系细致发达的证明标准理论越来越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重视。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针对证明标准立法提出了许多方案。从这些方案来看,大部分学者都是借鉴英美法系证明标准理论,从盖然性的角度设立证明标准及其等级。我国司法实践也在证明标准的改革探索中进行了很多的尝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从盖然性的角度设立证明标准及其等级,例如,对民事诉讼规定了优势证明标准,对行政诉讼曾经拟定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证明标准模式,从盖然性的角度设立证明标准类型。
二、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根据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将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即: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保持一致,上述三个等级的证明标准分别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
1.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指指审理人员在自身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遵循职业道德、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后,在心证上达到对案件事实确信无疑、杜绝了其他的可能性、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结论的程度。该标准也称[13]“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 ,就盖然性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应是几近于确实的盖然性程度。[14]
2. 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是指审理人员在自身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遵循职业道德、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后,在心证上达到确信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明显大于不真实性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在起草说明中,将该标准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基本证明标准。有的学者认为,“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实际上是“清楚的和有说服力的标准”的替代说法,考虑到后一种表述不符合我国的表述和思维习惯,不好理解,况且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与优势证明标准本来就是证明程度的高低的差异,使用“明显”二字足[15]以把二者区分开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也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就盖然性而言,明显优势证明,应该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如用百分比来比喻性说明的话,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优势或盖然性程度应当是80%左右。[16]
3. 优势证明标准 :是指审理人员在自身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遵循职业道德、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后,在心证上达到确信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大于不真实性的程度。该证明标准也称“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或称“证据力较优势的证明标准”,就盖然性而言,优势证明所达到的盖然性程度要低于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如用百分比来比喻性说明的话,优势证明标准的优势或盖然性程度应当是高于50%。
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应用根据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类型多样的实际,借鉴通行的做法,考虑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取证难度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大小程度等因素,对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应用作如下规定: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作为基本证明标准,以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