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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探讨

  

  三、必须兼顾行政效率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必须遵循行政效率原则,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尽可能少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果证明标准定的太高,必然降低办案效率。行政处罚的行政性,决定了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必须遵守行政效率原则,因此,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从总体上讲不宜定的太高。但是,证券行政处罚一般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证明标准太低,将降低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行政决定收集证据的要求,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总体上讲,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确定必须与合法性原则及实体法的目的相一致,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不能定得太低,应当适度,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才能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有利于保护处以弱者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证券行政处罚具有特殊性,证明难度较大


  

  证明难易程度也是确定证明标准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取证难度大的,则应确定较低的证明标准;取证难得较小的,则应确定较高的证明标准。我国实行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原则,在证券行政处罚中,证券监管机关必须依职权调查取证,承担证明责任。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隐蔽性深的特点,有时收集证据具有相当大的困难。此外,我国证券监管机关的调查权也有限。在确定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时,必须考虑到证券行政处罚的特殊性。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总体上不宜实行太高的证明标准,对于调查取证困难的案件,可以确定较低的证明标准;而对于取证较容易的案件,则可以确定较高的证明标准。


  

  五、必须考虑到与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明标准保持一致


  

  从《行政诉讼法》的一系列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不是只对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是对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此外,该法第35条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以上这些规定都赋予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的权力。因此,在确定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时,必须考虑与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明标准保持一致。如果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明标准不一致,低于行政诉讼标准,那么,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就存在败诉的可能。


  

  证券行政处罚证明


  

  标准的类型及等级


  

  借鉴国内外证明标准研究成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立法思路,结合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可以借鉴英美法系证明标准,从盖然性的角度设立证明标准类型,并将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一、从盖然性的角度设立证明标准类型


  

  当今世界上证明标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大陆法系证明标准模式;二是英美法系证明标准模式。两大法系证明标准的类型和等级划分是不一样的。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按照心证证明度将证明标准分为三种类型:信服、疏明和表见证明。信服(Ueberzeugung),是指法官对案件事实[7]的完全确信。完全确信的基础既不是优势的可能性,也不是绝对的确定性,而是指法官作出裁决时没有合理怀疑。信服是严格证明,适用于实体[8]事实证明。疏明(Glaubhaftmachung) ,是指法官确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具有相当的可能性。疏明是自由证明,主[9]要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表见证明[10](Anscheinsbeweis) ,是指依据普遍的经验法则,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进而推定未知的事实,被推定的事实则可视为基本证明的事实。表见证明是法律推断,是一种事实推定,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不是证明标准,而是通过判例确立的证明方法,主要适用于[11]“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从盖然性的角度设立证明标准,将证[12]明标准分为不同的等级。美国证据法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因此无论出于任何法律目的均无这样的要求;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做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某些司法机关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时以及做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是做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和搜查、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宣告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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