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探讨
高基生
【摘要】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是证券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项基本证据制度。但由于我国证明标准立法不足,在证券行政处罚程序中采用何种证明标准就成为证券监管机关面对的一个难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证明标准立法存在的问题,吸收了证明标准改革和立法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成果,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提出了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立法思路。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处罚;证券监管
【全文】
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是指证券监管机关在证券行政处罚程序中利用证据证明违法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只要证据对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规定的标准,待证案件事实就算已经得到证明,证券监管机关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此,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是证券监管机关认定证券违法案件事实的前提。然而,我国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因此,在证券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待证案件事实证明需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得到证明,就成为困扰我国证券监管机关的一大难题。
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法律适用及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对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规定与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法律适用
我国没有《证据法典》,也没有《行政证据法》和《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处罚的证明必须达到“事实清楚”的程度。此外,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行政处罚证明还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行政诉讼法》没有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规定不同的诉讼证明标准,而是就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作了一般性的规定。由《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凿”的程度,因此,行政处罚证明也必须达到“证据确凿”的程度。
证券行政处罚是证券监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现行证券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证券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作出特别规定,因此,证券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证券行政处罚的证明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
二、现行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
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一标准就其正确性而言应当是无可置疑的。因为如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显然是不可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违法认定的。但是这一标准又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其突出的问题在于该标准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从立法的角度上讲,法律设定证明标准的目的是为当事人和案件审理人员提供证明和事实认定的标准。为此,证明标准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却基本不具备这一必要特征。什么是“事实清楚”?什么是“证据确凿”?对此,学界和司法界至今在理解上以及程度的把握上都存在分歧。由于“两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都过于笼统、抽象、难以操作,因而在证券行政处罚程序中,待证案件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算得到证明,就成为困扰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