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了解决药品专利的特殊性问题,一些国家对“药品专利”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当禽流感等重大疫情发生时,可以适用相应规定。
如法国《发明专利法》第37、38条规定:“药品、制药方法、药制品所需的物品以及制造此种物品的方法等,如已颁发专利,而公众是在质量低劣、数量不足或价格昂贵等条件下才能使用这些药品时,出于公共卫生利益的需要,应卫生部长要求,可对这些药品按征用许可证制度。”南非于1997年制定了《有关医药品的物品控制修正法》,该法授予保健部部长批准医药品强制许可权的权限。这些针对“药品专利”的特别规定,对在非常情况下顺利实施药品专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其他制度的适用
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看,为了国民经济或公共卫生的需要,还有一些制度可以应用:如依据一国的法律通过强制将该专利权转归国家所有的方式,取得推广和应用该项专利的专利征用;我国专利法第14条规定的针对我国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的推广实施等[13]。
(二)在相应程序启动过程中,不能忽视对专利权人利益的维护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强制许可等措施仅起到对专利权人垄断力的减低的作用(如无须征得权利人同意),从本质上讲,这些措施的实施并没有剥夺专利权人的利益。所以,根据利益平衡的原则,在为公共利益目的适用相应措施时,应当注意对专利权人利益的维护:
1、程序的正当性
应由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强制许可的决定,并应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当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如果专利权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应当允许专利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2、注意维护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裁决[14]。
总之,面对禽流感疫情迅速蔓延的现实,我们没有必要恐慌;面对因与禽流感有关的医药专利实施所带来的实际问题,我们也没有必要以让法律“靠边站”的做法来牺牲法律。当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抛弃法律,而是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运用法律的规则来协调冲突关系,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