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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可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在法律的框架内启动相应的程序


  

  从法律角度讲,为应对突发的紧急情况,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或为了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许多国家的专利法本着保护公共利益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原则,在专利法上都做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


  

  1、当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如某项已经取得专利的发明对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该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制度”最早出现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为了保证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国际社会已普遍建立起了利用强制许可制度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立法理念。这一理念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得到了完善:对强制许可的种类和条件做出了进一步规定。TRIPS第31条将强制许可分为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等几种形式,并对每一种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形,或者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做出了可以实施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规定。


  

  另外,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存在的由艾滋病、肺结核、疟疾和其他流行病引起的公共健康危机问题,针对医药专利的特点,2001年11月,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在多哈发表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该宣言第6段明确指出:“我们承认那些在药物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的WTO成员依TRIPS协议在有效利用强制许可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我们要求TRIPS委员会找出快速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并于2002年底以前报告给WTO委员会”经过多月磋商,在2003年8月,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最终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文件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


  

  就我国的立法状况而言,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为了应对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颁发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该办法以世贸组织《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和《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为依据,对我国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况做出了具体界定,该办法于06年1月1日实施,可以为我国应对禽流感、艾滋病、疟疾等流行疾病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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