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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1、 立法上明确专利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并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实现对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维护


  

  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方面,专利立法有以下明显的特点:(1)对权利内容的规定力求明确具体。一般采用列举性的方式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内容做出具体说明。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10]”。(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对权利内容上不断扩充。如以前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内容仅限于制造、使用和销售,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增加了进口、许诺销售等内容。(3)通过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加强对专利权人利益的维护。


  

  2、 在法律上明确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这种限制涉及多个方面:(1)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11](2)客体的限制: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排除在专利授权的客体范围之外。(3)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的限制,要求申请人应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12]”(4)获权后在专利实施过程中的限制:涉及在先使用人对专利的使用、非商业性使用、 强制许可、当然许可、国家征用等多种制度。(5)效力方面的限制: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适用、获权专利的地域、时间限制等。


  

  总之,面对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通过“权利-限制”的调整机制,法律不断进行选择和整合,在发展中寻求利益的平衡,在平衡中促进法律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一种良性循环,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成为了促进专利制度不断发展的原动力。


  

  四、从利益平衡、权利限制的角度重新看“达菲”专利的争议


  

  在特定的情况下,“达菲”仅是一个代表。禽流感疫情的蔓延和人们对“达菲”的争议,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一类社会问题:即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之后,应当如何有效的解决社会需求与专利权人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很显然,在法治的社会里不可能采取让相关的药品专利法律法规‘靠边站’的做法,而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立法、执法等程序解决相应的问题。面对禽流感等公共卫生事件,解决的基本思路是:以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在法律的框架内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通过立法、执法等措施协调专利权人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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