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面所述的内容以外,矛盾的冲突还表现在专利的时间性、地域性等多个方面。在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面对这些问题,立法需要作出选择和整合,并根据相关的法学理论和社会现实在法律上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三、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利益平衡原则
从已有的法学研究成果看,在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矛盾冲突的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个人利益中心论。主张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立法的出发点。(2)公共利益中心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认为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赞成格老秀斯提出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比财产主人更有权支配私人财产”[8]的观点。 (3)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论。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通过法律的整合,在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协调和平衡。
就专利制度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在于:(1)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看,无论早期的专利法还是现代各国的专利法、相关的国际条约,无不围绕这一中心展开:即如何尽可能的利用法律手段平衡发明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做出协调知识创造者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制度设计。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已经成为专利立法的核心。(2)符合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专利立法是以“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技术转移和应用,促进社会科技发展”为基本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另一方面为了“有利于技术转移和应用,促进科技发展”需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做出适当的限制。即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解决机制的方式:权利与限制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9],在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考察专利制度的发展进程,不难发现:“权利--限制”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主要机制,具体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