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具有集中性和突出性的特点
就法学理论所涉及的三种利益关系而言,在专利制度中,利益冲突主要集中于第三种关系即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一特点与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建立专利制度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垄断利益,以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需要给予专利权人以更多的权益,最大限度的维护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垄断力;另一方面,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建立专利制度是为了促进国家整体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降低”专利权人垄断力,用法律的手段尽快推广和应用那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积极作用的发明创造。很显然,在这样的前提下,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即显现出来,具体表现为:
(1) 在技术内容的垄断方面:专利权人总希望尽可能少的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布出去;而从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的角度考虑,公众总希望更加多的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希望通过专利权人公开的内容,很方便的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
(2) 在获得专利的客体范围方面,专利申请人往往希望能够将更多的发明创造纳入到可授权的客体范围内,以扩大自己获权的可能性;而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国家应当对专利客体做出一定的限制,将那些违反国家法律、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排除在专利授权范围之外;
(3) 从获权专利的实施情况看,为了保证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权利人往往希望法律赋予其更加广泛的权利内容和更全面的保护,以保证在专利实施问题上的“绝对垄断性”;而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为了避免专利权人滥用权利,避免其运用禁止性规定阻止有利于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发明创造的推广实施,需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以降低专利权人的垄断力;
(4) 从国际社会来看,由于社会与历史等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国与国之间在科学技术、经济发展、专利保护方面的差异,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国与国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差异:技术有优势的发达国家往往强调对专利权人垄断利益的保护,也希望其在国外的专利获得同样的待遇;而经济技术比较落后的国家,在专利保护方面,倾向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建立低保护水平和比较宽松的专利保护体系,这种保护差异,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发展,有越来越突出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