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基本理论的层面分析:利益关系的内涵、种类及表现
(一)相关的基本理论
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4]:两者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对立冲突性,“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自己的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 ”[5]
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角度看,利益关系主要涉及三类,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反映了各种法律制度的实质,形成了相应立法的基础。
(二)从专利制度的角度分析:利益冲突的特点和主要表现
就专利法律制度而言,从其产生、发展的过程看,同样面临着利益关系的冲突问题,鉴于专利制度本身的特点,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专利制度所面临的利益冲突具有以下的特点:
1、利益冲突伴随专利制度产生,并始终存在于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
从专利制度建立发展的历史角度分析,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不是一个新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是伴随专利制度产生、发展的一个永恒的命题。
从1623年英国专利制度建立,专利制度的发展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在此期间专利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建立起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170个[6]。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现象是,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始终存在,从专利制度最初在英国建立时“利与弊”的争议,到十九世纪中叶西欧关于专利制度“存与废”的大论战;从瑞士1869年通过决议废除专利法,到瑞士专利法1849-1887长达30多年公民投票否决艰难出台的历程[7],都无不围绕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展开。面对利益的冲突,各国法律在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具体规定方面不得不做出必要的选择和整合,以发挥专利制度应有的作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