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盗窃取得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人并不实际获取窃得物的经济价值。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一旦被盗,其经济价值不附条件直接实现,无需再依托其他方式转化获取,而盗窃取得网络虚拟财产“魔石、Q币”,行为人必须在网络市场上经销赃变卖才能获利。此外,虚拟财产只有在网络空间才具有价值,并随网游公司运营情况发生价格高低波动,网游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即失去交易市场,现实中一文不值。发生上述情况,所有权人网游公司就不因虚拟财产失窃而发生财产实际减损的事实。所以,因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包含经营风险等不确定性因素,故不能等同具有恒定经济价值的失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进而成为盗窃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3.盗窃公私财物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所侵犯的法益不尽相同,社会危害程度有轻重之分
虚拟财产“魔石、Q币”虽不属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但用户需向网游公司支付对价,通过购买游戏点卡方可登录提供游戏的服务器,接受网游公司提供的服务(劳务)。网游公司开发运营所投入的财力物力,通过有偿服务获取回报。因此,虚拟财产在现实中虽无使用价值,但在网游中存在实际的交易价值,其虽不能与盗窃所得的公私财物等值,但对网游公司而言属于实际享有的有财产价值的财产。
同时,盗窃所得的公私财物不能为多人同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因而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财物所有权人完整的财产所有权。而虚拟财产失窃后,其所有权人网游公司并不当然完全丧失了对该财产的占有,其仍然持有计算机可以继续生成新的计算机信息数据(“魔石、Q币”)继续经营网游获取利润,失窃所造成的损失只是可预期利益,故网游公司被侵犯的法益仅是部分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收益权)。显而易见,因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明显大于后行为。
4.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所侵害法益的性质即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上述两案中,对被告人的罪责,两地法院考量评判结果差强人意,以致量刑严重失衡。究其主要原因,主要是刑法存在法条竞合易混淆。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完全包容和部分重合的情形,致使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刑律法条所规定的两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即两案的被告人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主观故意完全包容),均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客观行为部分重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果(客观后果完全包容)。两罪罪状区别仅在于秘密窃取的手段不同,即前罪是实施传统的秘密窃取手段直接占有他人财物;后罪则是通过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秘密窃取信息系统中数据间接占有他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