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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窃行为所涉罪名的比较与认定

网络盗窃行为所涉罪名的比较与认定


辛方玲


【关键词】网络盗窃行为
【全文】
  

  【案情回放】


  

  2008年3月,被告人甲、乙、丙、丁在某市TOP网吧使用黑客软件技术两次非法侵入某网络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盗走该公司中文网络游戏软件《魔域》的“魔石”。上述被盗“魔石”价值根据当时该公司在《魔域》充值平台上公布的销售价格计算,共计1756700元。事后,4被告人通过“5173”等网站低价销售,各自非法获利约4万余元。案发后,该公司追查并限制使用771个账号中的“魔石”,价值共计649550元。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遂分别判处4被告人十三年以下至十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共计8万元。终审宣判后,4被告人以“判决定罪错误,量刑太重”为由提出申诉。


  

  2008年3月,被告人张甲将所盗“QQ华夏”游戏账号、密码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3万元;被告人张乙雇用被告人陈丁将所盗账号、密码转卖他人,非法获利23万元;被告人龚丙、陈丁转卖分别非法获利2万元、1万元。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两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共计20万元。


  

  【各方观点】


  

  上述两起案例在同一时期发生,但两地法院的定罪量刑迥异。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网络上对此也讨论热烈:


  

  网民一主张:此类案件若以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者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提起公诉,更多的是从黑客入侵这一手段入手来定罪;而盗窃罪则更多的是从目的入手,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个人认为从目的入手来定罪更贴切。


  

  网民二主张:我国刑法认定和公众认可的盗窃行为必须有两个要件,即盗窃者本人实施溜门撬锁、翻墙越货、公共场所扒窃等非法手段;通过上述手段将公私的实物财产、货币据为己有。近年来,一些嫌疑人盗窃他人在计算机上的虚拟财产,并不符合法律和公众认可的盗窃要件。


  

  争议焦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持盗窃罪观点的主要理由:案情中的“魔石”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具有价值,对于网络游戏(下称网游)玩家具有使用价值,玩家需要支付实际对价向网游公司购买取得,亦具有交易价值,体现为网游公司在现实中的实际财产,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范畴。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盗窃“魔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利用黑客软件技术侵入网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魔石”后低价销售非法获利,公司因此遭受巨大财产损失,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的情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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