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将伤者放在医院附近而致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刘健;王永亮
【关键词】出租车司机
【全文】
一、基本案情
王某驾车过失撞倒他人后,在旁人的要求下,拦一辆出租车,请求出租车司机林某协助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去医院途中,王某谎称买礼品打点一下医生而乘机逃跑。林某见王某逃跑,心里十分害怕,虽然继续送被害人去医院,但在行驶距医院门口500米处停下,将被害人背出出租车,把他摆靠在一棵树下,用随车携带的粉笔在他前面的地面上急速写下“请速送往医院抢救!”,并用石块压住300元钱,然后驾车离去了。当天是星期天,出租车司机离去时正是傍晚时分,医院门口没有行人来往,最后被害人因被延误抢救时间多时,失血过多而死亡。
问:出租车司机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出租车司机林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林某答应的是王某的请求,对被害人进行协助救助,尽管王某与被害人都坐在了车上,但是由于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王某与林某形成了客运合同,被害人仅是受益人。被害人与林某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客运合同,林某也就不会产生客运合同中安全送达、救助等义务,更不具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因此林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林某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门口500米处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一方面说明林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而伤亡,另一方面也证实了林某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林某既无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更无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从主观方面讲完全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发生的结果是出乎其意料、违背其意愿的,是林某排斥、反对的,因此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评析意见
结合本案案情,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林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1、林某对被害人的死亡,在主观上存在错误认识系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