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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聚众型犯罪

  

  (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


  

  聚众型犯罪的产生除有诸多客观要素外,与个人本身的素质也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什么在同样的条件和环境下,有的人犯了罪,而有的人却没有。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每个人的素质不同,即对于外界刺激的感受及控制自己行为的态度、能力差异较大。人的素质有天生的,如:体质、性格,也有后天培养而成的,如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等。而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往往后来的培养的作用更大,它对人辨别是非、塑造自我的意义非凡。综观一些聚众型犯罪的成员,之所以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法制观念淡薄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使得他们遇事往往不能识别真伪,不能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类的活动总是受一定思想观念的指导和支配,而加强法制教育的作用就在于使公民知法、守法、用法,增强辨别力和控制力,并懂得按照法律程序来解决存在的问题。这对于防治聚众型犯罪的发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预测聚众型犯罪的情报信息网络


  

  聚众型犯罪虽然突发性较强,但是导致其发生的事件往往有着一段潜伏期,而且事件的萌芽一般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之前多经过正常途径企求解决。如果能及时掌握有关的信息情报,就有可能为采取有效措施将之控制在萌芽状态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为此,各地应建立健全预测聚众型犯罪的情报信息网络,从上至下,从主管部门到基层组织,都要设立相应的信息点,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信息员,对存在的“隐患”及时了解、掌握。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如大型厂矿、高等院校等,更应注意调查、分析、汇总。在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及信息的基础上,要形成反馈快、决策快、处置快的工作制度,疏通信息渠道,最后报公安部门;同时,公安机关也应经常性地对各信息点加强政治性、动向性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最终达到及时发现“苗头”,尽快加以解决的目的,把发生聚众型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


  

  (三)积极拓宽解决纠纷和问题的各种有效途径


  

  聚众型犯罪起因复杂、涉及面广,单靠政法机关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应当从发生问题的源头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实践中,出现问题和矛盾激化往往是其被忽视而积累起来或得不到及时的处理、解决的结果。心理学研究表明,内心压抑的沉淀只能以疏导才致舒畅,当正当途径不能达此目的时,就自然会选择非法的途径。聚众型犯罪无疑是其最极端的表现。客观事实为防止聚众型犯罪的发生指出了一个方向,即要为纠纷和问题的解决大开绿灯,开辟出更加宽广的道路来。为此,各级机关和基层组织应当将解决关系群众疾苦的实际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发挥各自承担的处理纠纷和问题的应有作用。除已有的信访、申诉等制度需要充实、完善外,重点要使各基层单位、组织内部工、青、妇等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起来。在处理群众事情中,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说明原因,无理取闹的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应予强调的是,各单位领导在这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除应亲自处理有关问题外,各单位还要将之作为一项制度来执行,并与其业绩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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