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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聚众型犯罪

  

  (三)聚集的众人激情出现的原因


  

  一般而言,群众的异变心态只是属于人的内心世界的范畴,为什么在聚众的场合它会转变为激情而强烈地发泄出来呢?这即是发生聚众型犯罪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1.罪责扩散的心理。个人单独时,常有“孤掌难鸣”的感觉,并经理智抉择,如若犯罪则感罪责难逃而使其不敢乱越雷池一步。但是身在众人之中,彼此间的一体感增加,以为恃众无恐、法不责众、有难大家共同分担,便产生可免予制裁的侥幸心理。尤其是那些在群体中处于次要、从属地位的人员或随机加入的人员,更是如此。于是,他们便显得无所畏惧、一反常态地实施犯罪行为。那些趁火打劫之徒自更不愿舍此机会。


  

  2.互相暗示、激励和模仿心理。作为聚集在一起的众人极易受到周围环境和气氛的影响,并因共同的对象而产生心理上的亲近感,而群众相同的异变心态恰恰为之提供了感情上沟通的中介。他们在相互间的感染、交换、接触中,彼此得到对方的暗示、激励,进而产生模仿,形成“团体的规范和价值”。[4]于是,众人的热情便达到了极点,个人利益和性格在群体面前化为乌有。在此情形下,突然有任何的攻击行为或呼喊,便会有附和者后来跟上,甚至不惜流血而“勇往直前”,而且所表现出的态度十分激昂、冲动。


  

  3.不平则鸣的心理。许多聚众型犯罪的发端往往是伴随着正当的要求,或者打着“正当”的幌子,因而多能引起公众的同情。特别是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与公众的期望相违时,更会激发公众间“拔刀相助”、“铲除不平”的心理和激愤之情,从而导致过激行为的出现。当有人借机加以挑拨、煽动时,人们不平则鸣之心就显得更为强烈,造成的后果也会更加严重。


  

  三、聚众型犯罪的防治策略


  

  聚众型犯罪的参加人多、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因此,其对社会的危害并不仅仅是大量的人财物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它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局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我国尤其需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保证,预防和治理聚众型犯罪也就显得特别重要。要实现这一目标,从根本上讲,就要彻底消除产生群众异变心态的各种社会诱因,使其失去滋生的土壤。为此,应加快经济改革的步伐,惩治腐败现象,净化社会风气,恢复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平心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但是这项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花大力气、长时间才能完成。所以,在大力强化上述战略性措施的同时,重点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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