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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聚众型犯罪

  

  2.不安全和焦虑的转移论。聚众行为多发生在社会中有危机、不景气的时候,如都市化、工业化以及现代社会的各种变革过程中。因为这时极易使人们产生不安全和焦虑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陷入机械化。于是,每个人都想摈弃这种感受,但其原因又是含糊不清的。假如形成不安全和焦虑的目标明显,个人即有捣毁的愿望,在群体中有人指出这个目标,便会引起共鸣。由此来观察聚众行为的产生,就是社会群体的病态影响个人的心理安全,个人容易接受他人的呼应,不假思索地加入其中。社会或外界的环境是寻求其原因的主体。


  

  3.损失判断标准和参与价值论。个人的行为是借用社会中既存或通用的价值标准来判断的。在社会变易激烈时,常出现原有标准不再适用的情况。这时,个人最容易接受他人的意见或解释。因此,如果有人能根据此种混乱的状况,提出适当的口号,指出困惑个人之所在,并能设法引起个人的接受或同感,聚众行为便迅速蔓延。


  

  由此可以看出,上面三种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聚众型犯罪产生的心理基础以及导致这种心理的社会原因。应该说,虽然这些理论的立足点不同,但又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理应综合起来才不失全面。从中不难看出,社会的变革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人心理上的失落,使得人与社会之间隔阂增加,变成一种欲罢不能的感情,溶进个人性格中,从而为聚众型犯罪的发生埋下了隐患,造就了随时都可能出现的主体条件。而偶然的刺激和他人的感染只是引起感情发泄的导火索而已。从根本上讲,诸如因罢工、罢课、游行等集体行为而可能引起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究非个人所能表现,而是成千上万之个人,于遭受某些困难、受到相当程度之威胁及危机时,刺激使此群人之动机产生共鸣而有所行为的表现。”[2]因此,聚众型犯罪的产生实质上是社会诱因和个人心理交互作用而引发的结果,上述原理较为合理地为我们展现出了这种作用机制的过程。


  

  (二)群众异变心态产生的社会诱因


  

  由人与社会之间的隔阂而引起的群众感情上的问题,暂且可以称之为“群众异变心态”,它是聚众型犯罪滋长的重要基础条件。近些年来,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屡有发生,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虽然它并不必然导致聚众型犯罪,但却为其发生创造了机遇,留下了隐患。从根本上讲,出现这些问题不是偶然的,而是与我国所经历的特定历史时期有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对旧的经济体制构成挑战,使得人们的生活在许多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新旧体制的碰撞必然带来社会的阵痛和人们的陌生感,出现问题自是在所难免。具体而言,现阶段引起群众异变心态的社会诱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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