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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聚众型犯罪

  

  2.无组织性。在聚众型犯罪里,除少数别有用心的策划者、指挥者、煽动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或组织外,犯罪在整体上是无组织的、没联系的,大多数成员甚至可能不知道所谓的“组织者”的存在,而只是在骚动的激发下盲目地作出过激行为。同时,首要分子之间的组织也是暂时的,一旦犯罪事件结束、失去攻击目标,这种组织便会自动解散。在有的、案件中,甚至根本没有什么组织者,而仅有某些煽动者而已。


  

  3.暴力性。聚众型犯罪的成员大都带有强烈的激情,并且相互间得到心理上的支持、感染。在此种状况下,行为人的判断力、自控力都大大降低,选择发泄的心情十分迫切,伴随而生的往往就是暴力的实施;同时,群体中,性格各异,动机不同,良莠不齐,趁火打劫者大有人在,加上“责任分担心理”的作用,更是助长了一些人的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对周围的人财物任意施加暴力。因此,其造成的后果之严重、影响之恶劣都较个人犯罪大大增加。


  

  4.突发性和暂时性。一些因某些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引起的群众不满情绪或异变心理,在聚众型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在遇到特定环境和机遇的情况下很容易进发出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正是借助这点而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就使得原本是一些一般的矛盾冲突在群情激愤下极易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突发性极强。公安机关称之为“突发性群体事件”,就揭示了聚众型犯罪的这种属性,事前往往不易被人察觉。同时,由于该种犯罪因遭遇强大的阻力,或因时间的延续,热情降低,或个人目的的实现等因素,其成员往往会自动脱离,致群体解散,同一批人很难重聚再现类似行为。因此,其只限于当时、当地、当场的条件下才能存续,从而表现出明显的暂时性。


  

  (二)聚众型犯罪的主观表现


  

  1.激情性。作为集聚一起的众人似乎丧失了理智的判断,显得冲动、盲从、兴奋、异常。遇有人“振臂一呼”,便蜂拥而上,其势难挡,甚有“众怒难犯”之态。即使平常奉公守法、不善言词之人,也会完全偏离其常态,毫无顾忌地加入这一行列,其激情从中可见一斑。同时正因为如此,随着条件的变化,激情渐弱,许多人便自动退出,事后甚至有后悔、害怕之感,怀疑其当时究竟是怎么了,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聚众型犯罪的激情性。


  

  2.无通谋性。在聚众型犯罪里,除别有用心的策划者、指挥者、煽动者之间有相互间的合意或分工外,众多的参与者之间却缺乏相互间的联系,更说不上什么分工协作了。每个人只凭自己的感情用事,盲动地实施过激行为。而且表面上看来大家似乎都在为实施共同的目标而不遗余力,但各自的内心动机、出发点、目的都是不同的。共同犯罪理论所要求的那种“共同故意”在这里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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