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是否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是一个有争议的议案。已故林山田教授坚持废除死刑的先决条件就是要有“永不假释的终生监禁”。{44}但在一次公听会上,学者专家都反对终身监禁,理由主要有三:第一,人道上的理由,终身监禁比死刑还不人道。张甘妹教授八年前就指出:“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是残忍的刑罚,比死刑还不人道。”第二,宪法上的理由,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有违宪疑虑。第三,监狱管理会出问题,没有假释诱因,死刑犯根本就天不怕地不怕,无法去管教。[6]
3.争取民众支持。有学者建议“法务部”“宜以结合政府各相关机关及民间资源,多元、多样、多管道方式,适时对民众宣导政府逐步推动废除死刑政策及各阶段之各项配套措施,并督导所属各地检署积极结合在地资源多管道行销推广等方式,逐步降低民众疑虑,进而凝聚共识,获得支持。”{6}1842010年,“法务部”于4月21日、22日、26日、27日分别在台北、高雄、台中、花莲举力、四场死刑政策公听会,广听民意,提供意见交流平台。[7]
4.继续研拟削减死刑罪名。近来,台湾地区“法务部”参照有关国际公约逐一检视“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以期对并非达到“蓄意致死或蓄意造成极端悲惨严重之后果”门槛者,大刀阔斧删减,跨出朝向废除死刑的第一步。{6}142依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非犯情节重大之罪,……不得科处死刑。”“法务部”认为,剥夺生命法益之犯罪,一般属于“犯罪情节重大之罪”。而公务员利用权力强迫他人栽种或贩卖罂粟罪、制造、贩卖、运输第一级毒品罪等,皆未造成生命法益的剥夺或侵害,属于“非”犯罪情节重大之犯罪。为此,建议检讨修正这些条文是否仍有保留死刑之必要。另外,其他保有死刑规定之法律因非“法务部”本管法规,应由主管部会检讨是否属于“情节重大”而须保有死刑之犯罪。
台湾地区今后废除死刑之路如何,取决于影响死刑变易的各种因素力量的消长,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民意,因为违逆民意将预示着选票的流失,这是执政的国民党不得不认真考虑的。有民意调查显示,主张废除死刑的阵营不可能在12月重要的五都选举中赢得许多选票,马“政府”虽然在两岸关系、处理经济问题和反贪污的议题上取得一些成就,还是得全力设法提振低迷的民意支持。{23}因此,自然不敢逆民意而在废除死刑道路上走很快。
四、结语
多少年来,每每谈及法制改革,国内学界总将目光移向欧美,其实,台湾地区的经验及教训更值得大陆关注。正如台湾地区新党前主席谢启大所说:“台湾(地区)是上天赐予中国的实验宝岛。在台湾地区实验成功的经验,大陆可以直接汲取、适用;在台湾(地区)实验失败的教训,大陆必须避免重蹈覆辙。”{2}393在大陆限制和废除死刑之路上,台湾地区的经验与教训不可忽视。
【作者简介】
杨文革,单位为南开大学。
【注释】参见《时报周刊》2010/3/19,第19页。
参见台湾地区“司法院”编:《刑事诉讼新制周年专刊》,第3页。
2010年5月,台湾地区“监察院”历经7年调查,认定14年前涉嫌奸杀谢姓女童并已被枪决的江国庆恐有重大冤情。当年军方在调查此案时,对江进行连续37小时讯问,包括关禁闭、疲劳讯问和诱导讯问等违法手段。法院根据其自白判定死刑。而遇害女童身上采得的阴毛囊DNA鉴定与江国庆不符,此物证却未提上法庭。参见《军方冤杀士兵震惊台湾》,《环球时报》2010年5月14日。
在莊清枝与菲律宾国民Burgos一案中,时任“法务部长”城仲模,不仅只花了三天或一天之时间,即核定该二人死刑执行,且“法务部超乎快速的执行死刑”,亦让死刑犯之家属及辩护人“几无提起非常上诉或再审之可能性。”参见前引{8},吴志光主编书,第28-29页。
参见参考文献{6},吴美娥硕士论文,第109页。2008年和2009年两项为本文作者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参见《时报周刊》2010/3/12-3/18,第23页。
参见台湾“法务部”《法务通讯》第2488期,2010年4月15日,第1版。
参见《时报周刊》2010/3/19-3/25,第25页。
参见《时报周刊》2010/3/12-3/18,第12页。
参见《时报周刊》2010/3/19-3/25,第22页。
参见《时报周刊》2010/3/19-3/25,第20页。
参见台湾地区“法务部”编:《人权大步走》,第139-1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