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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死刑变易解析

  

  目前,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实践中对于死刑判决采言辞辩论与共识决(一致决)。{31}但“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对于“死刑犯三审时应派给律师强制辩护”、“死刑定谳判决须五个法官一致同意”两议题有共识,但对于“须召开辩论庭”有保留。“最高法院”法官表示,目前虽未规定要五个法官一致同意才能判决死刑,但实务运作上几乎都是“一致决”,只要有人有疑虑,就发回更审。至于对死刑案件一律要经过公开言辞辩论,“最高法院”态度保留。法官认为,三审是“法律审”,没有一律开庭辩论的实益,又何必开庭。{32}目前,“法务部”已经建议修正“法院组织法”,规定日后死刑判决应经法官全体一致决。{16}


  

  (五)死刑定谳者是否有权获得赦免


  

  台湾地区虽有“赦免法”,却缺乏明文程序规定。有人提出,在死刑犯请求赦免,赦免与否尚未确定前,应停止执行死刑。{6}147另有律师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增订:“法务部”设“死刑执行审查委员会”,纳入人权团体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于收受执行检察官所送交死刑案卷后一个月内,听取死刑犯本人、或其最近亲属、或委任代表人之最后陈述,并审阅卷证,如发现有特堪悯恕之情形者,可决议建请“总统”依法予以减刑或特赦。{33}还有学者建议引进大陆死缓制度,“对受死刑之谕知者,得于宣告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数年执行。缓期执行期间,如有悛悔实证者,于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6}152但是,多数民众却对停止死刑执行持反对意见。有传言说:“马政府要乘明年建国百年之时,特赦这些定谳的死刑犯”。听到这些消息,民众自然会联想,原来王清峰和马英九已串通好,王筹设“推动废死刑小组”,准备在明年废除死刑,让马博得一个人权总统的美名。{34}这自然会引起民众的反感。


  

  三、台湾地区为实现逐步废除死刑目标采取的应变措施


  

  (一)影响台湾地区死刑变易的因素


  

  1.国际社会的压力。台湾地区在陈水扁主政期间,曾因国际人权组织压力,要求当时的“法务部长”施茂林在最后两年任期不得再签核死刑执行令。施“不敢拿自己的乌纱帽来当赌注,对外又不能说是受到上级政治指示”,就“要求原本由检察司检察官审核,改交由资深的参事来审核,只要找得出理由就提起非常上诉,只要声请释宪就可以不执行,就这样‘以拖待变’,”到2008年政党再次轮替前,留下28名待决的死刑定谳者。[6]


  

  2010年3月,国际大赦组织致函马英九,呼吁停止执行死刑。[9]4月,欧盟对台是否废除死刑的立场相当强烈,甚至以不给台湾地区免签证来要挟。{35}在台湾地区对4名死囚执行死刑后,欧盟“强烈要求台湾地区当局停止执行死刑”,“继续朝废死的最终目标制订政策”。{36}


  

  2.废死民间团体的呼吁。在台湾岛内,一些人权组织与境外国际组织遥相呼应,敦促当局废除死刑。2008年11月,在德国在台协会和“法务部”的协助下,台湾地区废除死刑推动联盟举办了“死刑存废的新思维”研讨会,得出如下八点建议:(1)台湾地区应该维持停止死刑之执行;(2)停止死刑执行同时,更应该要加强替代死刑配套措施的研究及调查;(3)进一步限缩可被判处死刑的罪名;(4)在还未全面废除死刑前,要求检察官不求处死刑、法官不判死刑;(5)安全管束监狱制度应可作为替代死刑的措施之一;(6)了解被害人的需求,并且保障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的权利;(7)对于死刑合宪性,应该再一次提出释宪声请;(8)向社会大众说明,从再犯率或者治安的相关数据可以证明死刑并不是一个维持治安有用的制度。{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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