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影响? 帮助? 替死刑? 暂缓执行?
可以82.2% 会造成80.3% 有帮助26.5% 赞成10.2% 赞成35.4% 执行死刑77.3%
不可以11.0% 无影响14.0% 没有帮助61.1% 不赞成84.1% 不赞成57.8% 暂缓执行12.9%
无意见6.8% 无意见5.7% 无意见12.4% 无意见5.7% 无竟见6.8% 无意见9.8%
(二)“法务部长”有无拒签死刑执行令的权力
废死联盟强调,拒签死刑执行令并不违法。{18}有律师撰文指出,“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务部长须于几日内签署死刑执行令,……以求执行死刑的慎重。……法务部长确实有审核司法判决正确性的合法权限,……不认为法务部长只是执行死刑的橡皮图章,而是为求慎重、避免滥杀,授予了法务部长实质审酌的职权。”“总之,今日法务部长暂缓签署死刑执行令,仍在刑事诉讼法授予的行政裁量权限范围内,并属于政务官斟酌刑事政策及国际人权法义务的政治责任表现。”{19}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除非有法定理由,“法务部长”无权拒签死刑执行令。因为“现在的法律并未废除死刑,法务部废除死刑的政策不能超越法律,法务部在法律未修改前就以政策不执行死刑,是部长带头违法。”{20}有批评者认为王清峰是“以签署之权利,否定法律规定之执行,这是行政独裁,如同三审程序之上的第四审法官,其权利凌驾总统及司法院之上,”{21}还有人指出王清峰所谓以“审慎审查”而“暂缓”停止执行死刑,其背后隐藏着“技术性搁置”的秘密。是“欺瞒”被害人家属。{22}
最终,官方的表态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行政院长”吴敦义和“总统”马英九均表示,“法务部长”在法律上并无权力无限期地停止所有死刑案的执行。吴敦义说,只要是经过判决定谳,法律程序已用尽的案件,“法务部长”必须批准执行死刑。{23}针对王清峰强调“要我杀人,真的办不到”的辩说,吴敦义指出,对于三审定谳、经过非常上诉之后仍然维持判决的死刑犯,“法务部”从执行到核准者“都不是杀人”,只是依法维护社会公义与法治尊严的工作。{24}
(三)死刑犯是否可以无限制地声请再审、非常上诉或释宪
钟德树是台湾地区司法史上唯一经“法务部长”(前部长施茂林)签署死刑令,却没有执行的死刑犯。钟于2001年因金钱纠纷,纵火致3人死亡,19人受伤。{25}他曾四次声请释宪。那么,死刑犯能否以反复声请再审或者非常上诉,或者反复声请释宪而逃避死刑执行?
有人指出:“‘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本意很好,但要避免过度的操作,形成技术上的干扰。因为再审、非常上诉和释宪声请都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永无休止地声请,如果不做严谨审核,技术上可让死刑犯永远不必执行,仍可达到不执行的目的。”{26}“高检署”执行科检察官钱汉良表示,死刑犯一再提释宪,似在“以拖待变”。他建议,应正视次数问题,在兼顾人权的考量下,死刑犯声请释宪以一次为限。{27}当前,“法务部”为避免死刑犯藉由不断声请释宪逃避执行,正拟修订“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明定除非有新事实发生,否则只有一次以释宪暂缓执行的机会。{28}
(四)第三审程序是否实行强制辩护、辩论原则、一致决
在台湾地区,强制辩护不适用于第三审。废死联盟认为,这违反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刑事被告全程应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的规定。{29}法界人士指出,此一制度的缺漏,较易形成共识,成为释宪案的关键变数。如果“大法官”在释宪中认为死刑不违宪,但被告应强制辩护,三审未委托律师的死刑犯将有暂缓执行的理由。{30}为此,“法务部”建议修正“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定最重本刑为死刑的案件,不论第二审是否判决死刑,第三审都应强制辩护,以保障报告人人权。{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