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英国拘留阶段的权利保障效果似乎更胜于美国。这一结论可以从英国内政部为了检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和《1994年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的实施状况而进行的一项大范围的调查及更早的一些研究得到充分证明。综合这些研究,英国拘留阶段的权利保障状况如下:(1)拘留警察扮演了嫌疑人权利保护者的角色。布朗(1992)的研究发现,多数拘留警察给予了犯罪嫌疑人全面的权利告知,这也是后者主张权利的比例有所提高的重要原因。[36](2)犯罪嫌疑人主张沉默权的比例逐渐提高。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实施前的几年内,皇家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在警察拘留期间主张沉默权的比例只有4%~7%。[37]而在《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实施后的几个月内,主张沉默权的比例也并见下降。根据英国内政部的调查,在受访的2167名犯罪嫌疑人中,主张沉默权的比例达到23%。[38]可见,《1984年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对沉默权的限制并未对这一权利的实践构成明显不利。(3)主张法律咨询权和会见律师的比例增长迅速。Brown、Ellis和Larcombe等人的研究显示,在1987年时大约有25%的嫌疑人主张这一权利,而到1991年,这一比例提高到32%。[39]根据内政部的报告,《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实施后的几个月内,4250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564名犯罪嫌疑人(37%)要求法律咨询,其中3/4的嫌疑人在警察进行权利告知后即主张此二权利;总共有1339名嫌疑人(32%)在拘留期间会见了律师。[40]此后,Bucke和Brown发现,在1995和1996年,主张咨询权的比例上升到40%。[41]上述比例均远远超过美国实证研究发现的情况。(4)权利行使对侦查和起诉未见明显不利影响。英国内政部的研究报告就沉默权、法律咨询权的行使与讯问效果或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细致的考察。研究显示,主张沉默权并未影响到对案件的侦查和起诉。主张沉默权的嫌疑人中,被提起就指控、警告处分和撤销案件的比例分别为67%、3%和21%;而在放弃沉默权、接受讯问但否认有罪的嫌疑人中,上述比例分别为41%、2%和48%。可见,主张沉默权并未造成案件被撤销的比例高于放弃沉默权的情形。而法律咨询权的行使则对讯问效果有明显不利影响,但在案件处理结果方面,却似乎并未对犯罪嫌疑人带来任何好处。在对讯问的影响方面,会见了律师的嫌疑人中,只有37%作出供述,而那些没有获得法律咨询的犯罪嫌疑人中的相应比例则达到65%。在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方面,会见了律师的嫌疑人中,被提起指控和撤销案件的分别为63%和17%,而没有获得法律咨询的嫌疑人中,两种情形分别为59%和22%。根据这一数据,获得法律咨询的嫌疑人似乎反而更可能被提起指控。[42]
(四)小结
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对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阶段的权利保障正逐渐增强,这主要反映在近年来的立法改革成果之中。在此方面,法国与更注重权利保障的美、英等国家日趋接近。但就实践而言,法国仍处于一个有所改善但尚不稳定的时期,美、英两国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显然更加充分。以美、英为例,两国有关到案阶段的权利保障的立法与实践有如下特点:
第一,权利配置的实质性。两国的立法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即享有沉默权和法律咨询权。这两项权利都是“实质性”的,它们适用于整个到案阶段,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有效对抗警察讯问和侦查。就沉默权而言,嫌疑人可以通过主张这一权利而避免讯问,也可以在讯问中任何时候通过拒绝回答问题而退出讯问。就法律咨询权来说,嫌疑人通过咨询法律,客观了解自己的处境,从而帮助自己在讯问和其后的诉讼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这些情形在两国的到案阶段都时有发生。
第二,权利保障的及时性和官方性。一旦逮捕犯罪嫌疑人,负有职责的警察就应当通过恰当的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从而使嫌疑人能够及时、明智地作出选择。两国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有所差异。美国将这一职责交予执行逮捕的警察,并通过米兰达警告的方式告知;英国则设置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警察角色,通过拘留警察的积极作用来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第三,权利行使的充分性。权利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主张权利和放弃权利。在两国的实践中,都有一定比例的犯罪嫌疑人主张了沉默权或法律咨询权,从而积极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剩余比例的嫌疑人放弃权利都采用了书面形式,从而确保了所作决定的自愿性。
第四,权利影响的有限性。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对讯问和追诉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在主张沉默权的情形下,讯问不能进行;而在行使法律咨询权的前提下,供述率也有所下降。然而,这一结果并未带来对嫌疑人有利的处理决定。主张权利和放弃权利而最终被提起指控的比例并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这意味着,权利行使并未明显妨碍侦查目的的实现。对此,英国内政部的报告构建了一个“证据充分性”(strength of evidence)的解释框架。这份研究显示,在逮捕时证据就充分并足以提起指控的情况下,主张沉默权的嫌疑人被提起指控和作出警告的比例达93%,而没有主张沉默权的同一比例只有67%;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主张沉默权而被提起指控和作出警告的比例仍然高于后者,分别是49%和23%。报告认为,证据是否充分而不是嫌疑人是否接受讯问是决定是否提起指控的决定性因素。那些放弃沉默权而接受警察讯问的嫌疑人更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其中,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嫌疑人可以通过有说服力的解释来动摇警察对案件事实的看法。相反,主张沉默权的嫌疑人实际上也失去了向警察作出解释的机会,由此增加了警察对他的怀疑,提高了被提起指控的可能。[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