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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到案阶段的人权保障制度研究

  

  (二)律师咨询权保障


  

  与知悉权相似,律师介入越早对嫌疑人越有利。如果嫌疑人到案时即能获得律师帮助,能够促使其全面地理解自己的处境,在讯问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回答。但另一面,这一权利的行使可能对讯问和侦查构成不利。考察发现,在三个公安局,律师很难介入到案阶段。当律师在后续的侦查阶段介入时,往往案件“大局已定”。


  

  在三个公安局,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比例不高,在到案阶段介入的更是没有。2004、2005年度,三个地区律师介入侦查的比例都在25%以下,但地区差异较显著。[14]关于律师在到案阶段的介入率情况,三个公安局法制科的相关人员介绍,从没有发生过律师在到案阶段介入的情形。N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称,“一般都是人抓了10天后才有律师提出会见。基本上没有刚抓来就请律师的。”Y区、J区公安局的情形类似。律师的“缺位”使犯罪嫌疑人在到案阶段不得不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孤军作战”。而这种力量对垒的结果是,绝大多数嫌疑人在到案阶段即供认了罪行,[15]但其中又有相当比例的嫌疑人因为证据不足而未进入下一诉讼阶段。[16]


  

  是什么因素导致律师在到案阶段的“缺位”?除了缺乏法律援助制度,还有三方面的影响因素。第一,在到案阶段,很少有嫌疑人会被告知有权聘请律师。这一情形上文已经述及。由于多数嫌疑人并不清楚自己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这就限制了他们行使这一权利。第二,嫌疑人亲属获知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通常较晚。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嫌疑人即使了解聘请律师的权利也不便行使,因此,嫌疑人亲属及时获知此一信息就相当重要。在到案阶段,侦查人员只有在适用留置时才负有通知嫌疑人家属的义务。根据访谈情况,在N县、J区公安局,侦查人员通常都履行了通知义务。N县公安局一名派出所侦查人员称,留置开始后,一般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嫌疑人家属,如果距离较近的也会上门送达《继续盘问通知书》。另一个派出所的所长称,批准留置后会在24小时内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然后上门或邮寄送达嫌疑人家属。J区公安局各派出所的做法也有所差异,但对通知时间的掌握较严格。尽管如此,侦查人员通常不会在嫌疑人到案后立即将这一信息电话告知其亲属,也不会让嫌疑人与其亲属直接联系。这样,当嫌疑人亲属了解这一信息时,到案阶段也近结束或已结束。而聘请律师的过程也会耗费一定时间,因此,当嫌疑人亲属聘请的律师联系侦查人员时,最早也在刑拘阶段。第三,侦查人员会设法推迟律师的介入。即使不存在上述两方面因素,侦查人员也会为了讯问及侦查方面的其他考虑尽可能推迟律师的介入。N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称,“(除了留置)办案单位认为证据差不多固定下来了,才可以传递请律师的事。”他还介绍,即使在刑拘、逮捕阶段,如果侦查人员认为律师介入会妨碍讯问及进一步的侦查,也会采用如工作忙等各种理由推迟安排会见。这种情形在Y区和J区公安局也较常见。


  

  考察发现,在三个公安局,到案阶段的权利保障机制相当薄弱。尽管嫌疑人依法享有知悉权和律师咨询权,但前一权利很少实现,后一权利则完全虚置。在各种影响因素中,固然有侦查人员为了讯问效果和侦查目标而有意设置障碍的原因,最根本的也许还是缺乏一个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权利的有限性造成的影响是双边的。对侦查机关来说,通过限制权利可以削弱嫌疑人的对抗能力,从而使讯问目的能够顺利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却意味着在整个到案阶段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这种状况之糟远甚于侦查羁押阶段。在后一阶段,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尽管也会受到种种限制,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实现。[17]


  

  三、比较研究:以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的经验为例


  

  上文的考察凸显了一个事关正当程序的重要问题:在决定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的关键性阶段,权利保障机制却相当薄弱,权力行使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压制了权利诉求。是否因为到案期间短暂,侦查权力的恣意就可以容忍,嫌疑人的权利就可以轻易让渡?对西方主要法治国家侦查到案制度与实践的考察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到案阶段的权利体系较为完善,实践效果也好于我国,但并没有因此明显降低侦查效率。[18]某些制度设计与其中蕴含的基本精神值得借鉴。


  

  (一)法国的经验


  

  在法国,主要的侦查到案措施是警察拘留。在拘留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沉默权和咨询律师权。但法国刑诉法近年来修改较多,这些权利的实施方式也有很大的变化。在2000年6月之前,嫌疑人在讯问中有权保持沉默,但他们不会被明确告知这一权利;同时,嫌疑人在被拘留20小时后才能有权咨询律师,且每次会见不超过30分钟。[19]这意味着被警察拘留的嫌疑人在会见律师之前通常不会知道有权保持沉默,而实践中,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比例不超过10%。[20]针对上述问题,2000年6月的修正案进行了重大调整。根据新的法案,犯罪嫌疑人从拘留初始就有权会见律师,司法警察应当以清楚明白的语言告知嫌疑人涉嫌行为的性质,会见的时限仍为30分钟。法案实施的最初一段时间,这些权利规则受到来自警察部门的抵制。然而,经过一段时期之后,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的比例并未因此大幅增加。此后,根据杰奎林·哈德森(Jacqueline Hodgson)等人的观察,充分扩展律师在拘留期间作用的原则被广为接受。[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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