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应该是“字斟句酌”的,人们对立法语言的审读也应该是“吹毛求疵”的。完善刑事诉讼法立法语言,会使法律条文的语言更加严密、准确,增强可操作性,更有利于追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的科学性。
【作者简介】
郑齐猛,单位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注释】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若干问题之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第1期。
陈学权:“从
宪法修正看
刑事诉讼法之再修改”,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龙宗智、秦宗文:“我国要不要确立彻底的‘无罪推定’原则”,载《正义网》2005—02—03。
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203页。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500页。
毛淑玲、何家弘:“立法的语言和逻辑规范分析——以
刑事诉讼法为语料”,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3期。
陈进飞:“刑诉法中‘兄弟姊妹’前不应加‘同胞’”,载《检察日报》2008年9月22日,第5版。
元·无名氏《谢金吾》第三折:“今皇帝是俺嫡堂叔侄,先皇帝是俺同胞的那姊妹。”
同注。
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条文中也先后用了“团体”、“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既然
刑法中都走这样措辞的,
刑事诉讼法就不应当修改,笔者认为这一理由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