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三人至五人”、“三人至七人”。《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既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这里最好改为:三人或者五人、三人、五人或者七人。后面可以删除“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的相关规定。
(八)“兄弟姊妹”应当改为“兄弟姐妹”。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对近亲属有不同界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一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中的近亲属,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中一条是:申请人须是中国人的近亲属,这里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亲生兄弟姐妹、爷爷奶奶。
近亲属的范围应当协调一致。相比之下,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最小,有观点认为应当把“同胞兄弟姊妹”限定词“同胞”去掉,[7]笔者认为是有道理的。近亲属规定内容上存在差异,具体措辞也不同。刑事诉讼法用的是“姊妹”,其他都是“姐妹”。笔者认为“姊妹”一词应当予以修改,其他法律一致都用“姐妹”。因为“姊妹”一词系多义词,可以指姐姐妹妹、对年辈相当的女性的通称,还可以是指“兄弟姐妹”。[8]尽管“兄弟姊妹”在使用上不会产生歧义,但为了通俗的语言习惯,为了与其他法律相协调,还是把“姊妹”改为“姐妹”较为妥当。
四、坚持立法上法言法语的严密,保持条文用词前后统一、协调
立法中的语词使用应该一致,在立法中,作为特定法律概念载体的语词,前后一致性是至关重要的。[9]但是在刑事诉讼条文中,立法语言中某些词语的使用,欠统一、协调。试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