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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语言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语言的完善


郑齐猛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立法语言
【全文】
  

  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进入关键时期,很多学者关注的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应当确立的诉讼原则、诉讼规范、应当完善的重大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但学者们往往对刑事诉讼法条文修改时用词、用语缺乏必要的关注。笔者不揣冒昧,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用词修缮方面的提出以下建议,以求教于大方之家,希望对刑事诉讼法立法语言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与时俱进,建立刑事诉讼新理念,在立法上的用词完善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吸收和借鉴世界上先进的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如人权保障、无罪推定等。先进的刑事诉讼理念需要用准确的立法语言表达出来。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凡是不符合新理念的措辞应予修改。


  

  (一)“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的刑事诉讼目的之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应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强调群体性。罪刑法定,应依法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这也是与宪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相一致的。这一修改正如陈光中教授所言: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都包括在内,不仅仅是字面意义的修改,而是涉及到观念问题和对被追究者权利保护的问题。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是衡量《刑事诉讼法》是否民主、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1]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地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宪法作为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的依据,理应强调“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实行法治的出发点和基本归宿。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应突出人权保障、加强权力制约,切实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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