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办学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债权清偿顺序,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债权的保护力度。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对于企业破产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当根据两法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和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属于规范民办学校的特别法,在确定清偿顺序时应当首先考虑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第五十九条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按照上述原则,民办学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为:(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所欠的应当划入教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三)教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四)民办学校所欠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五)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