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孙佑海;吴兆祥;孙茜
【关键词】资不抵债;民办学校;清算
【全文】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0年12月31日施行。现对《批复》的内容介绍如下。
一、制定《批复》的背景
大力实施科教兴国,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1982年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此后,国家先后出台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和鼓励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民办学校数量迅猛增加。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各级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0.65万所,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达3065.39万人,极大地缓解了我国教育资源不足的供需矛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将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带来良好机遇。
民办教育规模迅速扩大过程中,民办学校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一大批实力强、特色突出的民办学校发展得更加强大,而一些投入资金不足,教育质量不高的民办学校,逐步陷入困境,民办教育市场进入亟需规范的调整发展期。1997年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标志着民办教育开始进入依法办学、依法治理阶段。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明确了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组织、活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