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为套牌车投保买单
肖庆浪;肖锋
【关键词】保险公司;套牌车
【全文】
案号一审:(2010)梅法民二初字第8号二审:(2010)梅中法民三终字第32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露。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梅州财保公司)。
粤M31118号货车的登记车主是谢宜坚,谢宜坚将该车转让给李志坚,但未依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后以被保险人李志坚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梅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案肇事车辆系套用粤M31118号牌的套牌车,在被告中华联合梅州财保公司以原告郑露为被保险人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行驶证车主为谢宜坚,车牌号码为粤M31118的楚风营业货车。其中商业险险种有: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辆损失险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1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万元×2座,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合同从2007年4月14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13日24时止。
2007年10月26日,司机吴春生驾驶该套用粤M31118号牌的套牌车与由谢金洪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乘摩托车人谢胜兴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春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谢金洪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谢胜兴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07年12月7日,在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下,原告郑露与谢金洪、谢桂洪(系谢胜兴监护人)签订损害赔偿调解书,确认损害赔偿总额:谢胜兴治疗费4万元、丧葬费14012.5元、死亡补偿费101595.6元、伙食补助费180元、护理费120元,合计155908.1元。原告自愿一次性补偿谢桂洪人民币11.3万元,于2008年1月15日前自行现金支付。调解书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赔偿款给谢桂洪,被告也在2007年12月7日预付了8000元的医药费。原告在履行调解书的付款义务之后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向法院诉称: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肇事车辆是被告公司的承保标的,现该车发生事故,要求被告从交强险中赔付5.8万元,其余部分应在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20万元保险限额内赔付,按(154979.2元-58000元)×80%=77583.36元,即合计应向原告赔付人民币77583.36元+58000元-8000元(已付)=127583.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