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侵权行为的对象不限于权利,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益和自由资源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获得侵权法的保护。如某人首次提出一项重大影响的思想,另一人恶意将其提出的思想声称为其首先提出,思想的原创者就可以依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主张其著作权人身利益受到侵犯而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可适用性
“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14]其一般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一般作为立法和司法的准则,并不像规则那样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决。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当规则对某一情形无具体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漏洞的补充。
著作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理应适用民法的基本规则和原则。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益和自由资源并没有在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则中规定,而基于公平和正义原则,在一定条件下,这些法益和自由资源也应当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这时,就应当借助民法基本原则,直接适用其来裁决有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资源分配。如窃取他人思想显然违反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可以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裁决窃取人停止这种行为并为损害赔偿。
(三)不给予行政奖励的行政不作为
上文提到,思想创新者可以基于其思想创新向相关部门主张奖金。我国应当设立思想创新的奖励基金,创新基金可以由相关行政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作出某项思想创新的人都可以主张奖励。创新基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思想的创新程度,召集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综合确定某项思想创新应得的奖金数量。行政奖励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基金管理部门不履行行政奖励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思想创新者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简介】
卢海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