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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对象新解

  

  就许多功能性作品版权案例,已经突破了仅保护表达的界限。如一般认为,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文字性要素,也就是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7]。在WhelanAssociatesInc.v.JaslowDentalLaboratory,Inc.一案中[8],Becker法官认为,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可以扩展到文字性代码之外,包括计算机程序的结构(structure)、顺序(se2quence)和组织(organization)等在传统的文字作品中被认为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当然,有学者认为该案是对思想/表达两分法的发展,认为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程序作品的表达,而不是思想[3]281。


  

  (二)人文作品、社会科学作品和自然科学作品的分野


  

  思想、表达二分法对人文作品而言比较具有适应性,因为在人文作品领域作品欲表达的思想往往具有有限性,如对亲情、友情和爱情的表达,而这些思想的表达形式却丰富多样:就体裁而言,可以是诗歌、小说、戏剧、散文、电影文学和说唱文学等;就同一体裁而言,也会因为语言文字、结构等的丰富多样性而可以为不同的表达方式。对于此类作品而言,由于其表达的思想往往具有局限性,因此,对此不能采取赋予独占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只能对表达形式进行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亲情、友情和爱情而不会受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侵权诉求的干扰。思想作为一种生活资源仅仅具有一种自由资源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自然科学作品越来越多,而且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出现了一个社会科学领域(软科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作品不是为了达到艺术性的效果,而是为了实现某种功能,这些领域新思想的提出可能产生很大的经济利益,是具有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现实生产力,不同于仅仅注重表现形式(形式美)的传统文学产权。因此,在这一领域不能只保护表现形式,还要保护思想内容。例如在自然科学领域,爱因斯坦的公式的提出并非要让人们欣赏这个表达形式,而是运用这个公式所反映的原理来解决科学领域所出现的问题;在社会科学领域,科斯定律的提出也并非为满足人们艺术性品味的需要,而是要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里出现的作品而言,真正值得保护的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而不是思想的表达形式。


  

  四、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传统观点认为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思想在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地位,也即思想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实际上,特定思想受到诸多法律的保护,可能成为专利权、债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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