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思想、表达二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法基本含义是:版权法不保护思想,而是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一般来讲,思想观念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和发现等[3]26。如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2条(b)规定版权法不保护思想(idea)、程序(procedure)、工序(process)、系统(system)、操作方法(methodofoperation)、概念(concept)、原则(principle)或发现(discovery),而不管它们在作品中被描述(described)、解释(explained)、演示(illustrated)或者体现(embodied)的形式如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出,版权所保护的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达形式。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
Bakerv.Selden一案[4],是美国最高法院阐述和解释思想/表达两分法理论的主要案例[5]。在该案中,大法官Jo2sephP.Bradley判决道,对一本书享有版权并不能赋予作者一项排除其他人实施书中所描述的东西的权利。当一个人对某本书享有版权时,没有人有权印刷或者出版他的书或者书中的实质性部分。当一本书用来描述一种技术方法时,任何人都可以实施和使用作者在该书中所描述和说明的技术。对书籍中所描述的技术的运用同出版该书完全不同。
该案对思想/表达二分法作出了经典表述,其基本原则被编纂在美国版权法第102(b)中,成为指导版权司法审判实践的基本原则之一。思想、表达二分法虽然在当今的著作权理论和实践中占据统治地位,但并非没有学者提出异议:定义不明确导致缺乏可操作性、往往用于判决结果正当化的工具而非判定侵权构成的要件、与其他理论和方法之间的功能重合、与艺术理论的不一致及司法实践并非没有保护思想等[6]。
三、思想、表达二分法在当代著作权法中的困境
(一)当代作品有从艺术性作品向功能性作品发展的趋势
在著作权产生和发展的初期,其所涉及的作品主要表现为文学、诗歌、电影、戏剧等艺术性和欣赏性的作品,作品的功能在于陶冶人们的情操,娱乐人们的神经,提高人们的品味。著作权法发展到现代和当代,功能性作品大量出现,例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这些作品的创作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实现一定的功能。对它们而言,是思想而非表达形式应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