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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对象新解

著作权保护对象新解


卢海君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对象
【全文】
  

  传统著作权法理论和实践大多认为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认为如果保护思想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带来极大危害[1]。但是,即使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也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法不保护思想。实际上,思想如果能够满足传统的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的要求,也受到这些法律部门的保护。也就是说,思想可能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成为专利权、债权、商标权或者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在著作权法意义上,思想虽然不能够成为权利客体受到直接保护,但实际上作为一种法益受到反射保护。在作者的思想遭到窃取的时候,作者虽然不能够基于权利受到侵害主张法律救济,但是可以主张法益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救济。


  

  一、权利、法益和自由资源的界定


  

  民法所规范的生活资源小于作为事实问题的生活资源,民法规范部分生活资源。规范的方法分为提供完整的保护、提供局部的保护和放任其自生自灭。提供完整保护的,当其生活资源未被满足时,即以法律之力强制介入担保其实现;提供局部保护的,仅承认生活资源享有的合法性,当其未被满足时,法律或者强制介入实现,或者袖手旁观期待其他救济方法出现间接带动实现其法律利益;放任其自生自灭的,法律上既不承认合法,也不承认违法。上述三种生活资源分别依附于“权利”、“法益”和“自由资源”的外观出现。“权利”指享有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法益”指法律上主体得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自由资源”指法律放任其存在的生活资源。权利、法益和自由资源的划分是从传统的行为本位向资源本位的演进。行为本位的出发点是行为人行为的规范,而非利益的享有,利益的享有仅为行为规范的附随效果而已。而法益和自由资源都是从生活资源的角度来阐述的,行为本位无法涵盖这些生活资源,三者的分野用资源本位进行阐述最为贴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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