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构逮捕中心化的路径与方法
解构逮捕中心化可从立法、司法和社会三个方面推进。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被全国人大纳入立法议程。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全面吸收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建立以保释为中心、羁押为补充的科学完备高效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是法律人共同的期望所归。但是,若将改革的希望全部寄托在立法上,也是幼稚不切实际的。其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并不是不可以扭转逮捕中心化局面的,逮捕中心化主要不是体现在法律中,而是实践中形成的。公安司法机关既然能够建造出逮捕中心化的土围子,同样也可以亲手拆掉它的残砖烂瓦,只是需要权力的助推力或者“牛虻”的刺激。其二,即使全国人大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也必须要在司法中付诸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者,司法过程中会不会再把法律的“经”念歪,也是我们应当关注的。所以,在追求理想的法律文本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立足于司法的现实,求真务实地帮助公安司法机关解决实务难题,而非好高鹜远地吹毛求疵。
社会化的解构路径就是重塑去逮捕中心化的制度环境,对刑事法治的各项价值目标进行重新取舍与平衡,消除对逮捕的路径依赖和心理偏执,即打开逮捕中心化的另外两个死结。这条路径是非显性的,也是相对曲折的。
笔者认为,在立法之外,转变司法观念,并果断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或许能够在解构逮捕中心化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1.根据社会转型、社会利益结构和价值体系的变化,重塑司法价值观。从中国共产党将“中心工作”转向经济建设时开始,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实际上就开始了社会定位和价值观的转型,这就是由阶级斗争年代承担的“专政工具”、“刀把子”的政治使命,转向了建设时期社会利益冲突的“调停者”、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护航人”的角色。党的中心工作不再是“阶级斗争”,那么,作为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公安司法机关,其职责当然也就不再是“镇压”和“打击”。各级党政领导所肩负的“维护稳定”、“保一方平安”的重任,也决不能靠“打击”、“镇压”来实现。包括犯罪在内的各种冲突和纠纷,都产生于社会不同价值和利益格局的冲突,“维稳”的出路只能是正确地调适社会各阶层、各个利益群体的不同利益关系,恰当地平衡各种不同的价值目标与价值选择。作为“调停者”、“护航人”的公安司法机关,理当通过不枉不纵、公正、合法地解决各种冲突和矛盾的立场和方法,来确保社会的和谐安宁,而不能用公权力偏帮一方、欺辱弱小、压制民怨,甚至用助纣为虐、践踏人权来求得暂时的安稳。遗憾的是,改革开放30多年至今,我国公检法机关仍然没能改变“打手”的做派,照样是“重打击、轻保护”。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作为服务于大局的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就理当有必要的效益观念,这就是节省司法资源,避免国家财富的浪费。如前所述,逮捕中心化除了道德成本的支出外,每年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耗是惊人的,减少的财富与损耗两项相加最低也超过110亿元人民币!这一事实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公检法机关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政绩,也并非各级党政机关并不看重的“小菜”,实则是大家都没能算过这笔账。